项目制形成于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的长期实践,兼具国家目的性和开放竞争性的优势,有力地促进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。从法律视角分析,高等教育项目制治理源于公共行政中的契约理念,具有行政契约的法律属性。基于这一定位,高等教育项目制治理的法治化路径有二:其一是基于行政契约属性规范行政机关与高校/教师的权利义务关系,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优益权,同时负有保障高校和教师合法预期利益的义务;其二要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,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。
(《中国高教研究》2025年第3期)